目录
  4.1投标文件
  4.1.1投标文件的构成
  4.1.2投标文件的编制
  4.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4.1.5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4.2投标有效期
  4.2.1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4.2.2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4.3投标保证金
  4.3.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4.3.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4.3.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3.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4.4联合体投标
  4.4.1联合体的构成
  4.4.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4.4.3联合体的变更
  4.4.4联合体协议
  4.4.5联合体投标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大纲要求:
  熟悉投标文件的构成、编制和密封的要求。
  熟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接收、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和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4.1投标文件
  4.1.1投标文件的构成(熟悉)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
  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投标保证金;
  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及供唱标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它部分组成。
  4.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投标的语言、投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报价、投标货币、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投标文件格式等。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满足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4.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熟悉)
  修改是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
  4.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工程和机电产品两类)
  (1)工程施工项目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规定的其它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修改的投标文件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信封均应:①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②注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也应按规定密封、标记。
  4.1.5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熟悉)
  (1)投标文件的送达
  1)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邮寄方式送达应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3)送达地点。送达地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的签收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送达后,招标人应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拒收(3种情形)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2)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二)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免费注册。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注意:三者区别)  

  目录
  4.1投标文件
  4.1.1投标文件的构成
  4.1.2投标文件的编制
  4.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4.1.5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4.2投标有效期
  4.2.1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4.2.2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4.3投标保证金
  4.3.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4.3.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4.3.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3.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4.4联合体投标
  4.4.1联合体的构成
  4.4.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4.4.3联合体的变更
  4.4.4联合体协议
  4.4.5联合体投标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大纲要求:
  熟悉投标文件的构成、编制和密封的要求。
  熟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接收、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和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4.1投标文件
  4.1.1投标文件的构成(熟悉)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工程建设货物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
  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投标保证金;
  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
  1)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及供唱标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投标货物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文件一般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
  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它部分组成。
  4.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主要有:投标的语言、投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报价、投标货币、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投标文件格式等。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满足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4.1.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熟悉)
  修改是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
  4.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工程和机电产品两类)
  (1)工程施工项目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规定的其它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修改的投标文件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2)内外层信封均应:①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②注明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也应按规定密封、标记。
  4.1.5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熟悉)
  (1)投标文件的送达
  1)提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邮寄方式送达应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而不是以“邮戳为准”。
  3)送达地点。送达地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送达。
  (2)投标文件的签收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送达后,招标人应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拒收(3种情形)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2)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一)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二)未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免费注册。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3)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注意:三者区别)  

  4.4联合体投标(熟悉)
  4.4.1联合体的构成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应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
  4.4.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4.4.3联合体的变更
  (1)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2)工程货物招标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未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其他类型招标项目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做相应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变更后的联合体资质发生降低或者影响到招标的竞争性,招标人有权拒绝。
  4.4.4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4.5联合体投标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4.5.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此类行为主要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各部门规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等均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